证券代码:688057 证券简称:金达莱 公告编号:2021-014
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反诉原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拟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因此暂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名誉和股东利益。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21 年 1 月,公司收到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传票,
洛阳路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路创实业”)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将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公司及洛阳龙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丰建投”)二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建设工程款 7,439,038.44 元;2、公司依约支付给原告违约金 18,275,062.97 元;3、龙丰建投直接拨付公司欠原告工程余款和违约金;4、
由公司与龙丰建投支付本案诉讼费用。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7 日披
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5)。
2021 年 2 月,公司向法院递交《民事反诉状》,对路创实业提起反诉。反
诉的事实和理由为 2018 年公司与路创实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
协议》,双方均约定合同最终结算价款为审计价的 93%,目前审计结论尚未作出,路创实业不按照合同约定提交完整的工程施工备案资料(具体以相关部门验收备案要求为准)及审计所需完整资料,出现质量问题不予维修,甚至起诉高额违约金,给公司造成了不利影响。请求法院判令:1、路创实业交付完整的竣工资料(具体以相关部门验收备案或审计要求为准);2、路创实业对施工质量问题进行维修或赔偿损失暂估价 20 万元(具体以鉴定数额为准);3、路创实业支付反诉人已经支付的维修费用 26,830 元;4、路创实业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暂计200 万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路创实业承担。
二、诉讼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豫 0311 民初 8586 号),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洛阳路创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 6,095,417.16 元;
2、被告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洛阳路创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起诉前的逾期付款责任,以 1,679,080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9 月 19 日起按同期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 2019 年 12 月 5 日止、自此以 1,079,080 元为基数按同期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 2020 年 4 月 6 日止、自此以 408,369.60 元为基数按同
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 2020 年 12 月 10 日止;
3、被告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洛阳路创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起诉后的逾期付款责任,以 6,095,417.16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12 月 11 日按同期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4、被告洛阳龙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设备项目采购款范围内对原告洛阳路创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 1、2、3 项的付款责任;
5、驳回原告洛阳路创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6、驳回反诉原告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 85,185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反诉费减半收取
12,307 元,合计 102,492 元,由原告洛阳路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20,000 元,由
被告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80,000 元,由被告洛阳龙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2,492 元。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根据该判决,公司需支付相关工程款6,095,417.16 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责任,同时龙丰建投亦需按照判决书支付公司相关款项,综上,预计对公司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拟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并将密切关注、高度重视该事项,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名誉和股东利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将根据该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严格按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