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56 证券简称:莱伯泰科 公告编号:2023-031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已裁定,现为民事抗诉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200 万元人民币
对上市公司损益的影响:该诉讼案件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聘请专业律师团队应诉。鉴于本次案件尚未进行审查,最终的判决结果尚不确定,尚不能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17 年 3 月,北京普立泰科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立泰科”,申请人)
就与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伯泰科”或“公司”,被申请人)关于“样品消解处理装置”(专利号:ZL201010570536.9)专利权侵权纠纷事项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 1,000
万元人民币。2020 年 4 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17)京 73 民
初 185 号):莱伯泰科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侵犯涉案发明专利权的涉案行为;莱伯泰科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普立泰科经济损失200 万元人民币;驳回普立泰科其他诉讼请求。
2020 年 4 月,莱伯泰科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
年 11 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2020)最高法知民终 1368 号):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 73 民初 185 号民事判决;驳回北京普立泰科仪器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2022 年 9 月,普立泰科不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最高法知民终 1368
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2 年 11 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2022)最高法民申 755 号):驳回北京普立泰科仪器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2 年 11 月 21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专利侵权诉讼再审裁定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8)。
二、本次民事抗诉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检察院送达的《通知书》(高检民监【2023】135号)等文件,申请人普立泰科因不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最高法知民终1368 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决定受理。普立泰科的抗诉请求如下:
(一)撤销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申 755 号民事裁定;
(二)撤销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0)最高法知民终 1368 号民事判决;
(三)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 73 民初 185 号民事判决;
(四)判决被申请人立即停止实施侵犯申请人第 201010570536.9 号“样品消解处理装置”发明专利权的涉案行为;
(五)判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经济损失二百万元。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该诉讼案件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就上述抗诉案件,公司已着手聘请专业律师团队积极应诉。鉴于本次案件尚未进行审查,最终的判决结果尚不确定,尚不能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检察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
公司将高度重视并密切关注本次案件进展情况,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名誉和全体股东利益。同时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就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按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