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56 证券简称:莱伯泰科 公告编号:2022-035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6 日召
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相关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6 日完成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股份登记工作,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完成后,公司股本总数由 67,000,000 股增加至 67,198,600 股,公司注册资本由 67,000,000 元增加至 67,198,600 元。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鉴于公司注册资本及总股本发生变更,且为了更好地完善公司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拟对《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7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6,719.86 万元。
第二十条 公司现有总股本为 6,700 万 第二十条 公司现有总股本为 6,719.86
股,均为普通股。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划; ……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其他事项。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使。
行使。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
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
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超过 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
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是指购买或者出售资
产;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
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
用协议;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
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提供财
务资助;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
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 新增条款:第四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
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
的交易,且超过 3,000 万元,应当比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第 7.1.9 条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
或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
者评估。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
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
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
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
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
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
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
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
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
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
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
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
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
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
和服务的;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