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52 证券简称:纳芯微 公告编号:2022-011
苏州纳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纳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5月 13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2 年 3 月 1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苏州纳芯
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427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526.60 万股,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本次发行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7579.80 万元变更为人
民币 10,106.40 万元,公司的股份总数由 7579.80 万股变更为 10,106.40万股,公司
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现拟将《苏州纳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苏州纳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拟对《公司章程(草案)》中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于【 】年【 】月【 】日经过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 日经过中国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首次向社会公众 会”)作出注册决定,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万股,于【 】年 人民币普通股 2,526.60 万股,于 2022 年 4
【 】月【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
称“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106.40 万
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股,均为人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106.40万股,
民币普通股。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需。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首次 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交易所上市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司股份。 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但是,证券公司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个月时间限制。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讼。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项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及
出决议; 其审计费用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