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50 证券简称:爱博医疗 公告编号:2021-011
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博医疗”或“公
司”)于 2021 年 3 月 29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医疗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产医疗器械及 器械及其配件;生产药品;零售药 其配件第Ⅱ类、第Ⅲ类;生产消毒产 品;消毒产品、卫生用品、接触镜护 品;生产食品;生产医疗器械及其配 理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 件第Ⅰ类、卫生用品、日用品、化妆 咨询、技术服务(不含人体干细胞、 品、眼镜、仪器仪表设备及其配件; 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 生产药品;零售药品;销售医疗器械 检验检测服务;医学研究与试验发展 及其配件第Ⅲ类;销售消毒产品;销 (不含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 售食品;销售医疗器械及其配件第Ⅰ 技术开发和应用);化工产品(不含 类、第Ⅱ类、卫生用品、日用品、化 危险化学品);机械设备及其配件、 妆品、眼镜、仪器仪表设备及其配 仪器仪表及其配件、医疗器械(一 件、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 类)的批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 口、代理进出口、佣金代理(不涉及 术服务(不含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 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 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医学研究 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 与试验发展(不含人体干细胞、基因 手续)。(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 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技术 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 检测;验光及配镜服务;健康咨询;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开展经营) 企业管理咨询;办公用房租赁;物业
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
理进出口、佣金代理(不涉及国营贸
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
品 的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申 请 手
续)。(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开展经营)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款 第 ( 三 ) 项 、 第 ( 五 ) 项 、 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款 第 ( 三 ) 项 、 第 ( 五 ) 项 、 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经2/3以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经2/3以上董事出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 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或 者 注 销 ; 属 于 第 ( 三 ) 项 、 第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之日起1年内 份,自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首次公开发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份。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公司股东对所持股份有更长时间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的转让限制承诺的,从其承诺。 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对所持股份有更长时间
的转让限制承诺的,从其承诺。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二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5%以上的股东,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 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 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证券公司因包销售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而持有5%以上股份,卖出该股票不收6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个月时间限制。 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的证券。
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 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 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 的利益。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
事的报酬事项; 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和弥补亏损方 案、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和弥补亏损方
案; 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十)对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