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46 证券简称:药康生物 公告编号:2024-058
江苏集萃药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江苏集萃药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回购方案具体如下:
● 回购股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2,2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
(含);
● 回购股份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和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资金(包括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提供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
● 回购股份用途: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 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8 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
过回购方案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 回购股份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 回购股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尚无明确减持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2、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启动未转让部分股份注销程序的风险;
4、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导致本次回购无法实施或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2024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会议,以 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项议案。
(二)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即可实施,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董事会审议时间、程序等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
二、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
本次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回购方案首次披露日 2024/10/31
回购方案实施期限 2024 年 10 月 29 日~2025 年 10 月 28 日
方案日期及提议人 2024/10/29
预计回购金额 2,200 万元~4,000 万元
回购资金来源 其他:公司自有资金和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资金
回购价格上限 18 元/股
□减少注册资本
回购用途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用于转换公司可转债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回购股份方式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股份数量 1,222,222 股~2,222,222 股(依照回购价格上限测算)
回购股份占总股本比例 0.30%~0.54%
回购证券账户名称 江苏集萃药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
账户
回购证券账户号码 B886868578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建立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转让;若公司未能以本次回购的股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转让完毕,则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未转让股份将被注销。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四)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1、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上限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下限最低限额,则回购期限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期限内,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对上述不得回购期间的相关规定有变化的,则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相应调整不得回购的期间。
(五)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2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含)。
回购股份数量: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 4,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18
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 222.2222 万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54%。按照本次回购下限人民币 2,200 万元、 回购价格上限 18 元/股进行测算,
回购数量约为 122.2222 万股,回购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30%。
回购用途 拟回购资金总额 测算回购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 回购实施期限
(人民币万元) (万股) 的比例(%)
员工持股计划 2,200-4,000 122.2222- 0.30-0.54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
或股权激励 222.2222 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本次回购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 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六)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8 元/股(含),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
购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授 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二级市场股票价格确定。
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 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自有资金和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资金(包括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提供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 2,200 万元(含)和上限人民币 4,000 万元(含),
回购价格上限 18 元/股进行测算,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全部予以锁定,预计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回购前 回购后 回购后
(按回购下限计算) (按回购上限计算)
股份类别
股份数量 比例 股份数量 比例 股份数量 比例
(股) (%) (股) (%) (股) (%)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206,068,966 50.26 207,291,188 50.56 208,291,188 50.80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203,931,034 49.74 202,708,812 49.44 201,708,812 49.20
股份总数 410,000,000 100.00 410,000,000 100.00 410,000,000 100.00
注:以上数据未考虑回购期限内限售股解禁等其他因素影响,以上测算数据仅供参考,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公司股权结构实际变动情况以后续实施情况为准。数据如有尾差,为四舍五入所致。
(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1、根据本次回购方案,回购资金将在回购期限内择机支付,具有一定弹性。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 253,354.05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资产 212,331.42 万元, 流动资产 167,772.65 万元。按照本次回购资金上
限 4,000 万元测算,分别占上述指标的 1.58%、1.88%、2.38%。根据公司经营和未来发展规划,公司认为以人民币 4,000 万元上限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
2、本次实施股份回购对公司偿债能力等财务指标影响较小,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公司资产负债率为 16.19%,货币资金为 49,077.97 万元,本
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和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资金,对公司偿债能力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有
利于提升团队凝聚力、研发能力和公司核心竞争力,有利于提升公司经营业绩,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回购股份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3、本次股份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十)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