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45 证券简称:必易微 公告编号:2024-040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
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谢朋村先生的通知,谢朋村先生与张波先生、喻辉洁先生三人
于 2024 年 5 月 9 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具体情况如下:
一、《一致行动协议》签署的情况
谢朋村先生、张波先生、喻辉洁先生三人于 2015 年 10 月 28 日和 2021 年 7
月 8 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提案权和在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出现意见不一致时,以谢朋村先生意见为准。
二、本次签署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1. 确认原《一致行动协议》的有效期限
(1)各方确认,原《一致行动协议》的有效期截止至 2025 年 11 月 27 日。
(2)原《一致行动协议》终止后,各方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上市相关承诺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后续出台的有关规定,遵守相关减持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 表决权委托
(1)张波先生及喻辉洁先生(以下合称“委托方”)承诺,在原《一致行动协议》终止后,在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期间(以下称“表决权委托期间”),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和表决权均不可撤销的委托谢朋村先生(以下亦称“受托方”)行使。
(2)委托方不可撤销地委托受托方代表其行使委托股份的如下权利(以下简称“委托权利”)。且该委托具有唯一性及排他性:
①召集、召开和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②提案、提名权,提交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或推荐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等股东提议或议案;
③对所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④代为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对股东大会每一审议和表决事项代为投票。涉及委托股份的股份减持、股份质押、限售期变更、转让等直接涉及委托人所持股份的所有权处分事宜的事项除外(但委托方应在减持或出质股份前 5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受托方)。
(3)对公司的各项议案,受托方可行使表决权且无需在具体行使该等权利时另行取得委托方的授权或事先征求委托方的意见。但若监管机关要求委托方单独出具授权委托书或在相关法律文件上签章或履行其他程序的,委托方应于收到通知后 2 日内配合完成。
(4)各方确认,若委托方在委托期限内减持委托股份的,则针对委托方持有的剩余委托股份仍然按前述约定由受托方行使委托权利。若委托方在委托期限内因公司以累计未分配利润派发股票红利或者以资本公积金或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增加持有了公司的股份,则前述新增的股份亦属于本协议所约定的委托
股份,对应的委托权利也随之全部委托给受托方行使。
(5)在委托期限内,委托方不得再就委托股份行使所有委托权利,亦不得委托除受托方之外的任何其他第三方行使委托权利。委托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而撤销本协议所约定的委托权利,或以其他方式排除受托方行使委托权利,或对受托方行使委托权利设置障碍。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事项,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和数量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仍为谢朋村先生。本次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不存在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或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