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39 证券简称:当虹科技 公告编号:2021-023
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1 年 6 月 28 日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32.0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8,000.00
万股的 0.40%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批准实施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根
据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6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
五次会议,监事会于同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21 年 6 月 28 日为授予日,
以人民币 50.5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1 名激励对象授予 32.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 年 9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了核查意见,并核实了列入激励计划名单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2、2020 年 9 月 29 日至 2020 年 10 月 9 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内,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名单内人员的异议。
2020 年 10 月 12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
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0-028)。
3、2020 年 10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 2020 年 10 月 21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30)。
4、2020 年 10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届监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相关授予公告于 2020 年 10月 22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编号:2020-031)。
5、2021 年 6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
异情况
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内容,除授予价格调整外,与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符合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及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本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
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实施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独立董事意见
(1)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6 月 28 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2)截止授予日,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本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本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具备相关任职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实施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3)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3、监事会意见
(1)公司和本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禁止实施和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规定,并对本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以 2021 年 6 月 28 日为授予日,向 11 名激励对象授
予 32.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50.50 元/股。
(四)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 授予日:2021 年 6 月 28 日
2. 授予数量:32.00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8,000.00 万股的 0.40%
3. 授予人数:11 人
4. 授予价格:50.50 元/股
5. 股票来源:满足归属条件后由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人民币普通
股(A 股)
6.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本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和归属安排
(1)激励计划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本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具体是:
批次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24 个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二个归属期 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36 个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三个归属期 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48 个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激励对象中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归属前成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对象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
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②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
③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④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3)归属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激励对象本次获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方可办理当期归属,否则取消当期归属,相关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①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i)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ii)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iii)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iv)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v)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②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i)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ii)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iii)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iv)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v)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v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