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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039:当虹科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日期:2020-09-29

688039:当虹科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88039                            证券简称:当虹科技
      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二 O二 O年九月


                            声明

  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由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获得公司增发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60.0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份总数 8000.0000 万股的 2.00%。其中,首次授予 128.0000 万
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份总数的 1.60%,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0.00%;预留 32.0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份总数的 0.40%,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20.00%。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未曾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全部有效期
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四、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含预留授予部分)的授予价格为 51.00 元/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或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32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计划的激励对象,于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每次权益归属以满足相应的归属条件为前提。

  七、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本激励计划的任何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将在 60 日内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有获授权益条件的则在条件成就后 60 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上述 60 日内。


                      目录


声明...... 1
特别提示...... 1
第一章  释义 ...... 5
第二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目的 ...... 7
第三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9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标的股票情况 ...... 11
第六章  激励对象名单及标的股票分布情况 ...... 12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 13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 16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条件 ...... 18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22
第十一章  权益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和调整程序...... 24
第十二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及业绩影响...... 26
第十三章  公司和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机制...... 27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和异动处理...... 29
第十五章  附则...... 33

                        第一章    释义

    除特别说明外,以下词语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本公司、公司          指  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计划、本激励计划、  指  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
制性股票                  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                指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归属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公司将股票登记
                          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              指  本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
                          足的获益条件

归属日                指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
                          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业务指南》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四号——股权激
                          励信息披露》

《公司章程》          指  《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指  《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薪酬考核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第二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和核心骨干,充分调动和发挥工作积极性、创造性,有效提升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为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和战略发展贡献力量,实现长远发展,公司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

  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和独立董事

  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应当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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