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
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2022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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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一
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源微”或“公司”)委托,就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就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归属”、“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独立意见、监事会会议文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公司书面说明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芯源微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芯源微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评估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评估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芯源微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调整及归属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4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披露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正 文
一、本次调整及归属事项的授权与批准
2021 年 4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已进行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1 年 4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021 年 4 月 10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
《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独立董事宋雷先生作为征集人就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2021 年 4 月 10 日至 2021 年 4 月 20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
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2021 年 4 月 21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
《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2021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
《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1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与第一届监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已进行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2022 年 1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与第一届监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已进行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2022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已进行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归属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调整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相关情况
2022 年 4 月 18 日,公司披露了《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84,156,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5,246,800 元。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在本激
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据此,公司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 39.8 元/股调整为 39.5 元/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归属相关情况
(一)归属期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归属期为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4 月 26 日,截
至目前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
(二)归属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的公告文件,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及公司对应的相关情况如下: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 达成情况
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