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37 证券简称:芯源微 公告编号:2020-011
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芯源微”)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高端晶圆处理设备产业化项目”实施地点由“沈阳市浑南区新岛街6号”变更为“沈阳市浑南区东至沈本一街,南至规划地块,西至沈本大街,北至桃园一路”。
● 上述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不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实施方式,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上述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变更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335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1,000,00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26.97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566,37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60,625,896.22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05,744,103.78元。以上募集资金已于2019年12月10日到位,募集资金到
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会验字[2019]8294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2019年12月13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计划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资额 备案文号
1 高端晶圆处理设备产业化 23,860.73 23,860.73 沈浑发改备字
项目 〔2019〕36 号
2 高端晶圆处理设备研发中 13,918.24 13,918.24 沈浑发改备字
心项目 〔2019〕35 号
合计 37,778.97 37,778.97 -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可以利用自有资金和银行借款进行先期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将用于置换先期投入资金及支付项目建设剩余款项。若本次股票发行实际募集资金不能满足项目的资金需求,资金缺口由公司自筹资金予以解决。若所筹资金超过预计募集资金数额的,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用于主营业务发展。
三、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情况
公司本次变更实施地点的募投项目为“高端晶圆处理设备产业化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变更前实施地点 变更后实施地点
高端晶圆处理设备产业 沈阳市浑南区东至沈本一
1 化项目 沈阳市浑南区新岛街 6 号 街,南至规划地块,西至沈
本大街,北至桃园一路
四、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原因
由于沈阳市地下铁路修建规划的影响,“高端晶圆处理设备产业化项目”原规划地点拟进行地下铁路修建,该地点不再具备进行募投项目建设的条件。公司拟取得“沈阳市浑南区东至沈本一街,南至规划地块,西至沈本大街,北至桃园一路”地块,以推进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
五、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影响
1、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能够促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未实质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及内容,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由于项目实施地点发生变更,公司尚需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履行项目建设、环保等方面的审批或备案手续。公司将积极争取尽早完成与变更项目相关的审批或备案手续。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原实施地点条件、经营实际需要作出的合理决策,有利于募投项目的实施和推进。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未违反公司有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承诺,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符合公司推进募投项目实施的需要和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三)保荐机构意见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事项,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规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本次变更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客观需要做出的,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同意芯源微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事项。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