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36 证券简称:传音控股 公告编号:2024-021
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7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更新变化,公司拟对现行《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主要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
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加注册资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其他方式。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在三年内决定
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
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依
照前述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
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
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不得转让。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五)查阅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五)查阅、复制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章程、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连续一百八十日以
报告;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
………… 东要求查阅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
…………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信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 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据前条规定要求查阅
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
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
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
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
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
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 第三十四条 …………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
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
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
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
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
第三十五条 ………… 第三十五条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