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32 证券简称:禾迈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9
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并办理
工商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等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相关情况
公司根据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即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4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元(含税),每10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4股,并于2022年6月8日完成实施。本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56,000,000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维护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公 司 ” 或 “ 本 公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公 司 ” 或 “ 本 公
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
订本章程。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规范运作》等其他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的具体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四条 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00 第四条 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600
万元。 万元。
第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章程新增加一条,列为第十条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
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的股份总数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600 万股,全
为 4,000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以人民币 部为人民币普通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益所必需;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者或有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 方式进行。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款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
……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二十七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 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外。 ……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任。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公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式泄露有关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规行为。
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公司社会公众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
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利用非公允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
……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
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
……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 股计划;
……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五) 对公司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六) 本章程或届时适用的法律、行 保;
政法规规定的需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其 他对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外担保事项。 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本章
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程规定的其他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的担保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 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 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 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