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31 证券简称:星环科技 公告编号:2023-063
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登记、修订及制定公司
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公
司于 2023 年 12 月 26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并于同日召开了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具体情况,拟对《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手续,最终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结果为准。
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的情况如下:
序号 本次修订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订后的内容
1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
的需要,规范星环信息科技(上海) 需要,规范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
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 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权人的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 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 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
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 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 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程。 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徐汇区虹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徐汇区虹漕
2 漕路 88 号 B 栋 11-12 楼。 路 88 号 3 楼、B 栋 11 楼。邮政编码:
200233。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营范围为:“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范围为:“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技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 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
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计算 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3 机信息科技、计算机网络科技专业领 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软件开
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 发;计算机系统服务;网络技术服务;
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 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
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网络技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展经营活动)”。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及国家授权的主管 分别作出决议及国家授权的主管部门批
部门批准(如需)后,可以采用下列方 准(如需)后,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式增加资本: 本:
4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以公司的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5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司合并; 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者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购其股份的; 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权益所必需。
(七) 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
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的股份。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计划; 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的报酬事项; 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算方案、决算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6 本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务所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
规定的担保事项;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 (十三)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买、出售重大资产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 售重大资产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
者成交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总资产 30%的事项; 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事项; 项;
(十五)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十五)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工持股计划; 持股计划;
(十六) 审议批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十六) 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股票并上市方案;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十七) 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 的其他事项。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决定的其他事项。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行使。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地点原则上为公司住所地,但也可在会 点为公司住所地。
议召集人认为合适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根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还 据需要提供网络、电话、视频、传真、
7 将根据需要提供网络、电话、视频、 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