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30 证券简称:山石网科 公告编号:2022-022
转债代码:118007 转债简称:山石转债
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的议案》,前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维护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 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
法规及规定,制订本章程。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政府有权机 (五)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股份
关批准的其他方式。 (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
排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变
更等事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发行文
件具体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政府有权机
关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公司的股份。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批准的其他方式。
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应当通过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员、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 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六个月时间限制。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诉讼。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权性质的证券。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担的其他义务。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