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27 证券简称:国盾量子 公告编号:2025-005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 1 月 17 日召
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568 号),公司获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2,486,631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78.94 元,募集资金人民币 1,775,094,651.14 元,扣除不
含 税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23,248,532.79 元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1,751,846,118.35 元。前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4 年 12 月 13 日全部到位,业经容诚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验资并出具容诚验字[2024]230Z0133 号《验资报告》。
公司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1,775,094,651.14 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23,248,532.79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751,846,118.35 元,将全部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
三、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人民币 23,248,532.79 元,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审计、律师费用及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手续费等(不含增值税)金额为人民币 1,227,735.85 元,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 1,227,735.85 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名称 发行费用(不含税) 自筹资金预先支付金额 拟置换金额
保荐和承销费 19,788,304.53 - -
律师费 1,100,000.00 440,000.00 440,000.00
审计及验资费 1,000,000.00 660,377.36 660,377.36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材料制作 1,360,228.26 127,358.49 127,358.49
费、手续费及其他
合计 23,248,532.79 1,227,735.85 1,227,735.85
综上,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金额共计人民币1,227,735.85 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上述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5]230Z0022 号)。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已于 2025 年 1 月 1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227,735.85元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日未超过 6 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是根据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
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要求,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对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7 日召
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事项发表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五、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5]230Z0022 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国盾量子《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国盾量子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计划相抵触,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