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165 号
────────────────────────
关于对柳志伟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柳志伟,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2020 年 7 月,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国盾量子或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柳志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
说明书》中承诺,若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每年减持公司股票总数将不超过上一年末其所持公司股票总数的 25%。
根据公司披露的公告,公司股东柳志伟于 2023 年年末持有
175.5 万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2.19%。此后,柳志伟通过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截至 2024 年 2 月 8 日总计出
售公司股份 801,997 股。柳志伟于 2024 年 2 月 5 日至 2024 年 2
月 8 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 363,247 股,实得金额 26,783,402.31 元(扣除税费金额),该部分股份减持行为违反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
的上述承诺。经监管督促,根据公司 2024 年 7 月 30 日披露的
2024 年半年度报告显示,柳志伟于 2024 年 3 月 19 日至 7 月 9
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购回 363,300 股公司股份,涉及金额 60,301,341.80 元(含税费金额)。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柳志伟作为公司股东,违反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做出的承诺,年度减持公司股票总数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超比例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 0.45%,违规减持股份金额巨大。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条、第 2.4.1 条等有关规定。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柳志伟回
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7 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柳志伟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安徽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