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25 证券简称:杰普特 公告编号:2026-021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暨签署投资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项目名称
杰普特激光光电智能制造基地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投资金额
本项目计划总投资额为 10 亿元,包含土地出让金、厂房建设及设备购置
费等,最终以实际投资额为准。
实施主体
惠州市杰普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杰普特”)
交易实施尚需履行的审批及其他相关程序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已经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战略与 ESG 管理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本次对外投资不涉及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风险提示
1、本项目所涉及的项目用地需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用地程序办理,
需根据法定的“招、拍、挂”程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本项目投资、实施
是以惠州杰普特竞得项目用地使用权为前提,土地使用权能否竞得、最终成
交面积、价格及取得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2、本项目尚需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立项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审批程序,如因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项目审批与实施条件发生变化,项目可能存在顺延、变更、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3、本次投资项目系公司基于战略发展需要及对行业市场前景的研判所作出的决策,由于宏观环境、行业政策、市场与技术变化、内部管理等内外部因素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可能存在公司投资计划及收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4、本项目投资金额较大,惠州杰普特将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阶段投入资金,且已充分考虑资金筹集的各种渠道,计划通过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解决资金问题,在资金使用安排和资金充足性方面,本次投资对公司及惠州杰普特开展正常经营所需的营运资金不构成重大影响,但仍可能存在资金筹措不能及时到位的风险。另外如果本项目通过银行贷款筹资,项目建成后却未能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则公司及惠州杰普特还会面临较大的偿债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本次交易概况
1、本次交易概况
为进一步拓宽公司业务布局,紧抓“光+AI”融合创新的产业发展机遇,公司拟通过全资子公司惠州杰普特在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开展“杰普特激光光电智能制造基地”项目,并与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投资建设协议书,主要进行激光器、激光/光学智能装备及光连接器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项目计划总投资额为 10 亿元,包含土地出让金、厂房建设及设备购置费等,最终以实际投资额为准,预计项目建设期为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起两年。
2、本次交易的交易要素
□新设公司
□增资现有公司(□同比例 □非同比例)
投资类型 --增资前标的公司类型:□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 □未持股公司
√投资新项目
□其他:_________
投资标的名称 杰普特激光光电智能制造基地项目
√ 已确定,具体金额:10 亿元人民币(以实际投入金额为
投资金额 准)
尚未确定
√现金
√自有资金
□募集资金
出资方式 √银行贷款
□其他:_____
□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
□股权
√其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是否跨境 □是 √否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是否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27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战略与 ESG 管理委员会第二
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暨签署投资协议书的议案》,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与本次对外投资有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就该项目签署相关协议、申报相关审批手续、组织实施该项目等。
本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明确说明是否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本次对外投资项目不涉及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名称: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性质:地方政府机构
负责人:陈东照
办公地址:仲恺高新区仲恺大道 666 号科融创业大厦
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标的概况
本次拟投资建设杰普特激光光电智能制造基地项目。
(二)投资标的的具体信息
(1)项目基本情况
投资类型 √投资新项目
项目名称 杰普特激光光电智能制造基地项目
项目主要内容 购买土地新建产线、生产厂房及配套设施
建设地点 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项目总投资金额 10 亿元人民币(包含土地出让金、厂房建设及设备
购置费等,最终以实际投资额为准)
公司投资金额 10 亿元人民币(包含土地出让金、厂房建设及设备
购置费等,最终以实际投资额为准)
项目建设期(月) 24 个月内完成整体建设,达到竣工条件,30 个月内
进行投产
是否属于主营业务范围 √是 □否
(2)各主要投资方出资情况
本投资项目不涉及其他投资方,公司全资子公司惠州杰普特为唯一投资方及项目实施主体,拟以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建设投资项目,投资总额为 10 亿元人民币(以实际投入金额为准)。
(3)项目目前进展情况
本项目目前处于产能筹备的关键阶段,核心团队正按计划高效推进各项工作。本次投资项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尽快推进与政府部门投资协议书的签署工作,明确项目落地事宜;政府部门同步启动项目建设用地招拍挂工作,公司配合开展建设前期准备,合力加快项目落地进程。目前项目各关键环节进展顺利,为后续产业化落地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出资方式及相关情况
本次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四、对外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投资金额及内容
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乙方拟通过惠州仲恺高新区辖区内的独立企业法人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实施“杰普特激光设备智能制造项目”,项目投资总额应达到 10 亿元。项目拟推荐地块位于惠州仲恺高新区内片区,建设计算指标用地面积约 70,000 平方米,具体用地位置和面积以最终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取得地块后获取的《不动产权证》为准。乙方应在项目拿地之日起 24 个月内完成整体建设,达到竣工条件,30 个月内进行投产。
(三)双方主要权利与义务
项目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土地出让挂牌竞标程序合法取得项目用地的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成交确认书》及缴费通知要求足额支付项目用地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若项目公司未能依法取得项目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则本协议即自动终止。
项目建设用地按照“四通一平”(即道路、供水、供电、排水、场地平整)的净地标准,在项目公司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的 30 日内交付项目公司。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项目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不可分割、不可转让。乙方如需出租厂房的,承租企业需符合甲方园区产业发展方向,且为国家统计系统规模以上企业,不得引进高污染、高耗能及危化品制造型企业(企业出租厂房准入负面条件清单包括资源回收、化工印染、“两高”项目、不符合环保政策、不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的项目)。
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明确的产业方向经营,如确因市场产业结构变动,乙方在产业方向未改变的情况下但需改变经营方向的,须提前 3 个月向甲方报备。
(四)违约责任
如确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甲方本身原因造成乙方项目用地开发建设时间延迟的,本协议约定的项目动工、竣工、投产、达产、项目效益考核等时限顺延,但乙方仍须提前书面告知甲方并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否则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延迟都视为乙方违约。
如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未按时动工、竣工、投产、达产的,或约定时间内项目投资总额、投资强度、容积率、销售额等任何一项指标未能达到本协议约定的,未履行本协议所述的提前告知义务的,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解决方案,协商不一致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为期一年的整改。整改期满,仍未达到协议约定的,甲方有权停止和收回给予乙方或项目公司的优惠政策、扶持资金、补贴和奖励。如存在其他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甲方有权根据其他条款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严格按约定执行,不得利用本协议从事违法活动,否则须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对本协议出现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惠州地区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五、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本次投资聚焦公司产能扩张建设,是公司“光+AI”战略实施的重要载体,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产业布局体系,扩大产能规模,提升科技创新实力与核心竞争力,增强综合竞争优势,提升可持续盈利能力,增强发展韧性,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对公司持续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且积极的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资产负债率处于较低水平,现金流状况良好,具备支撑本项目顺利开展的财务基础,本次投资不会对公司当前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亦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项目目前尚处于筹备阶段,预计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在项目未来实际运营过程中,可能面临宏观经济环境变化、行业政策调整、市场需求波动、行业竞争加剧、技术研发进展不及预期等不确定性因素,存在项目推进进度、实际效益不及预期的风险,该风险可能影响公司前期投入资金的回收及预期效益的实现。
六、对外投资的风险提示
(一)本项目所涉及的项目用地需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用地程序办理,需根据法定的“招、拍、挂”程序取得建设用地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