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调整事项的
法 律 意 见 书
金深法意字[2022]第 240 号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5 层 510008
电话:0755-2223 5518 传真:0755-2223 5528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调整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金深法意字[2022]第 240 号
致: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普特”、“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保证本法律意
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有关说明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作出判断;
3. 公司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
4.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调整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公司本次调整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公司本次调整所涉及的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如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实施本次调整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正 文
一、关于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本次调整,公司已履行如下批准与授权程序:
(一)2021 年 1 月 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董事会在审议前述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1 年 1 月 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并对《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2021 年 1 月 29日,公司于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
露了《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并在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自 2021年 1月
29日至 2021 年 2月 11 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授予激励
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四)2021 年 2 月 25日,公司监事会出具《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
司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的说明》,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满足《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五)2021 年 3 月 4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
案。
(六)2021 年 3 月 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由于 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进行调整,并同意确定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年 3 月 10日,以 40.21 元/股的价格向 76 名激励
对象授予 965,000 股限制性股票。董事会在审议前述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就前述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2021 年 3 月 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年 3
月 10日,并同意以 40.21 元/股的价格向 76名激励对象授予 965,000股限制性股
票。
(八)2022 年 2 月 1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2年 2月 14 日为授予日,
以 40.07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3 名激励对象授予 20万股预留
部分限制性股票。董事会在审议前述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同
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授予发表独立意见,同意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
日为 2022 年 2 月 14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23 名激励对象以 40.07元/股的授
予价格授予 20 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九)2022 年 2 月 1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
为 2022 年 2 月 14日,并同意以 40.07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23 名激励对象授予 2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2022 年 5 月 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20 年、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调整为 39.77元/股。董事会在审议前述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一)2022 年 5 月 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 2020 年、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调整为 39.77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
二、关于本次调整的相关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在《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根据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6日发布的《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2-034),公司 2021年度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0 元(含税)。根据公司所作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等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据此,公司将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为 39.77 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调整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所作说明,公司将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召开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等与本次调整相关事项的文件。公司承诺,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仍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就本次调整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就本次调整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由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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