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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025: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1-08-25

688025: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PDF查看PDF原文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调整、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
    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 律 意 见 书

                    金深法意字[2021]第 571 号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5层 510008

          电话:0755-2223 5518    传真:0755-2223 5528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第一个归属期归属
          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金深法意字[2021]第 571 号
致: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普特”、“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实施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披露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就杰普特实
施本次激励计划于 2020 年 2 月 7 日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
律意见书》,于 2020 年 2 月 28 日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
于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并于 2020 年 12 月 29 日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
务所关于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现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归属”、“本次实
施”)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有关说明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作出判断;

  3、公司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

  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实施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实施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公司本次实施所涉及的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如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实施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实施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正  文

  一、关于本次实施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实施,公司已履行如下批准与授权程序:

    (一)2020 年 2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
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0 年 2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并对《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2020 年 2 月 8 日,公司在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
露了《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并在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自 2020 年 2 月
8 日至 2020 年 2 月 17 日。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授予激励对
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四)2020 年 2 月 18 日,公司监事会出具《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
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的说明》,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满足《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2020 年 2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六)2020 年 2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0 年 2 月 28 日
为授予日,以 3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53 名激励对象授予
2,825,000 股限制性股票。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授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2020 年 2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0 年 2 月 28 日为
授予日,以 3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53 名激励对象授予
2,825,000 股限制性股票。

    (八)2020 年 12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议案》及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0 年 12 月 29 日为
授予日,以 29.79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7 名激励对象授予
200,000 股限制性股票。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授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九)2020 年 12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议案》及《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0 年 12 月 29 日为授予
日,以 29.79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7 名激励对象授予 200,000
股限制性股票。

    (十)2021 年 8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等议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 30.00 元/股

调整为 29.65 元/股,并作废 23 名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34.00 万
股限制性股票。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一)2021 年 8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 30.00 元/股调整为29.65 元/股,并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实施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授予价格调整的相关情况

    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激励计划》,本次实施
涉及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0 元/股。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及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8 日发
布的《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
编号:2020-031)及于 2021 年 6 月 3 日发布的《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1-043),公司 2019 年度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1 元(含税),2020 年度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44 元(含税)。

    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若在《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据此,公司将本次激励计划归属价格由 30 元/股调整为 29.65 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
规定。

  三、关于本次归属的条件及其成就情况

    (一)归属期

    根据《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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