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23 证券简称:安恒信息 公告编号:2024-010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24年1月15日,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
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
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改公司章程具体条款的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公司拟对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形成新的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具体修订
内容如下: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十九条 …….. 第十九条 ………..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嘉兴市安恒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宁波安恒嘉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 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 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是否存在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被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提名担任董事、监事的情形、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监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
证券交易所惩戒。 公司董事、监事,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四)是否存在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 36 个
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因涉嫌犯罪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
明确结论意见、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的情形;
(五)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表决。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一)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
……………. 增加(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二)监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 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四)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职工大会或其他形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
式民主选举产生。 立董事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监事(指非由职工 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代表担任的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股东大会的决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 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 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上 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
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三)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
(五)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监事(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进行表决时,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
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上市公司,应
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董事:
.......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满的; 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增加(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的,相关董事
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在任职期间
出现本条第(七)项、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务,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
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
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
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