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23 证券简称:安恒信息 公告编号:2023-062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部分
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恒信息”或“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6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
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 年 8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 年 8 月 26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张晓荣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
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0 年 8 月 27 日至 2020 年 9 月 5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 年 9 月 9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了《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0 年 9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与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
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2020 年 9 月 16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0 年 10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与第一届监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1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1 年 7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剩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预留剩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1 年 10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2020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9、2021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完成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
股份登记手续,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18,350 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2021 年 11 月 19 日,公司于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
10、2022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预留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1、2022 年 7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剩余预留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2、2022 年 11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与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2020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3、2022 年 12 月 9 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预留授予
部分及剩余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股份登记手续已完成,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2022 年 12 月 13 日,
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预留授予部分及剩余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
14、2023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与第二届监
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预留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5、2023 年 7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与第二届监
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剩余预留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 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鉴于本激励计划剩余预留部分激励对象中共 3 名激励对象离职,上述人员已不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应当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作废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预留部分限制
因此,本次合计作废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680 股。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离职人员中不涉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影响公司技术团队及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本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剩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此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剩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我们对公司《关于公司作废剩余预留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律师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 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股票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