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3、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4、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5月19日,并同意以授予价 格 85.00 元 / 股 向 符 合 条 件 的 24 名 激 励对象授予33.3232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