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23 证券简称:安恒信息 公告编号:2023-052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3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3 年 5 月 19 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33.3232 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7,882.6395 万
股的 0.42%。
股权激励方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公司 2023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年度股东
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届
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3 年第二期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23 年 5 月 19 日为授予日,以 85.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24 名激励对象授予 33.3232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3 年 4 月 29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辛金国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3 年 4 月 29 日至 2023 年 5 月 11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 年 5 月 12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了《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3 年 5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与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5、2023 年 5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
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3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次授予事项的相关内容与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和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3 年 5 月 19 日为授予日,向 24
名激励对象授予 33.3232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85.00 元/股。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对公司 2023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对以下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1)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3)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5 月 19 日,授予价格 85.00 元/股,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24 名激励对象授予
33.3232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3、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授
予日为 2023 年 5 月 19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激励
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
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本激励计划的授
予日为 2023 年 5 月 19 日,同意以 85.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24 名激励对象授予
33.3232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四)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3 年 5 月 19 日
2、授予数量:33.3232 万股
3、授予人数:24 人
4、授予价格:85.00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完成日起计。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日当日止止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获授的限制性股 获授的限制性
获授的限制 票数量占本激励 股票数量占授
姓名 职务 国籍 性股票数量 计划拟授出限制 予时公司总股
(万股) 性股票总量的比 本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