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23 证券简称:安恒信息 公告编号:2022-037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恒信息”)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
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2022年 1月 5日,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
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公司结合最新修订的法规及实际情况
对公司章程中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章程修改内容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新章程增加一条,列为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
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1)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员达到规定人数
时,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
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
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
中列支。
(2)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
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
作同步开展。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
机构和编制,并随着公司职工、资产、业务经营规模的增
加和扩张相应调整。党组织在公司企业职工群众中发挥政
治核心作用,在企业发展中发挥政治引领作用,开展合理
化建议活动。
(3)公司党委设书记 1 名,党委副书记 1-2 名,其他
党委委员若干名。党委书记原则上由党员高管担任,设立
主抓企业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符合条件的党委委员可
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
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
和程序进入党委。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让或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起 10 日内转让或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注销。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司股份 5%以上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票不受 6个月时间限制。 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下列职权: 权: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
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日失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会审议通过。 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保; 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的担保; (六)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资产 30%的担保;
保。 (七)为公司其他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违反本章程明确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权限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的,公司应当追究责任人的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七)为公司其他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前款第(六)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前款第(六)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保,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