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23 证券简称:安恒信息 公告编号:2021-041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
剩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1 年 7 月 12 日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1.5180 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7,407.4075
万股的 0.02%。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预留剩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2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
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剩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21
年 7 月 12 日为预留剩余部分授予日,以 134.25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9 名激励对
象授予 1.5180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 年 8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 年 8 月 26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1),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张晓荣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0 年 8 月 27 日至 2020 年 9 月 5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 年 9 月 9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了《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0-033)。
4、2020 年 9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与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
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2020 年 9 月 16 日,公司于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34)。
5、2020 年 10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与第一届监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1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1 年 7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剩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预留剩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预留剩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1)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总计 8.0780 万股调整为总计 10.0280 万
股,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调整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2)授予价格由 134.45 元/股调整为 134.25 元/股,本次预留剩余部分限制
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符合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授予事项的相关内容与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和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本次激励计划预留剩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9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180 万股限制性股票。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剩余部分授予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对以下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1)本次拟被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权益的条件。
(2)公司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经成就。
(3)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剩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将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剩余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日确定为 2021 年 7 月 12 日,并同意以 134.25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9 名
激励对象授予 1.5180 万股限制性股票。
3、独立董事对本次预留剩余部分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剩余部分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7 月 12 日,该授予日符
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预留剩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技术/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
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公司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剩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日确定为 2021 年 7 月 12 日,并同意以 134.25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9 名激
励对象授予 1.518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预留授予日:2021 年 7 月 12 日
2、预留授予数量:1.5180 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7,407.4075 万股的
0.02%,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完毕。
3、预留授予人数:19 人
4、预留授予价格:134.25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及归属安排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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