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22 证券简称:瀚川智能 公告编号:2025-002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事项
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诉讼案件一,原告蒋海东请求判令被告一苏州瀚川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川投资”)向原告支付差额补足款人民币 16,367,877
元(该金额暂按照 2024 年 9 月 9 日收盘数据计算),被告二蔡昌蔚先生对被告一
所负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保险费等为实现原告权利而产生的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诉讼案件二,原告蒋海东请求判令被告一瀚川投资向
原告支付差额补足款人民币 28,604,183 元(该金额暂按照 2024 年 9 月 9 日收盘
数据计算),被告二蔡昌蔚先生对被告一所负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保险费等为实现原告权利而产生的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一审判决结果:诉讼案件一,驳回原告蒋海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20,007 元,保全费 5,000 元,两项合计 125,007 元由原告蒋海东负担;诉讼案
件二驳回原告蒋海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84,821 元,保全费 5,000 元,两项合计 189,821 元由原告蒋海东负担。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产生影响:本次诉讼系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与
公司其他股东之间的纠纷,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判决为一审判决且尚未生效,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蒋海东诉讼请求,公司将持续跟进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蔡昌蔚先生和控股股东瀚川投资送达的江
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4)苏 0591 民初 15446号】和【(2024)苏 0591 民初 15450 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诉讼系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控股股东瀚川投资(简称“被告一”)及实际控制人蔡昌蔚先生(简称“被告二”)与公司其他股
东的诉讼纠纷,该诉讼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4)。
二、本次诉讼一审判决结果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4)苏 0591 民初
15446 号】和【(2024)苏 0591 民初 15450 号】,判决如下:
(一)诉讼一【(2024)苏 0591 民初 15446 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 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蒋海东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20,007 元,保全费 5,000 元,两项合计 125,007 元,由原告蒋
海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诉讼二【(2024)苏 0591 民初 15450 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 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蒋海东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84,821 元,保全费 5,000 元,两项合计 189,821 元,由原告蒋
海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各自保持独立,本次诉讼系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的纠纷,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且尚未生效,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蒋海东诉讼请求,公司将持续跟进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