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瀚川智能:关于公司董事和高管职务任免及增补董事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11-16


证券代码:688022        证券简称:瀚川智能        公告编号:2024-064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和高管职务任免及增补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关于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职务任免的情况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 5 票同意,1 票反对(董事何忠道对该议案投反对票),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免去何忠道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职务的议案》,因公司正处于战略调整期,经公司综合评估,何忠道先生能力无法胜任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职务,董事会同意免去何忠道先生副总经理的职务,并同时解聘何忠道先生财务总监的职务。

  为保证公司财务工作稳定运行,公司在聘任新的财务总监之前,暂由公司董事长蔡昌蔚先生代行财务总监职责,公司将尽快按照相关规定聘任财务总监。公司已对其分管的其他相关工作进行了妥善安排,该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二、关于公司董事任免的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 5 票同意,1
票反对(董事何忠道对该议案投反对票),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免去何忠道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经公司综合评估,考虑到何忠道先生因工作调整,其无法正常履行公司董事职务,为规范公司治理,保障公司董事会正常运作,董事会同意免去何忠道先生董事职务,同时一并免去其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本次免去何忠道公司董事职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免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行,亦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何忠道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25,228 股,其持有苏州
瀚川德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7.50%合伙份额,苏州瀚川德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票 9,354,013 股。

    三、关于增补董事暨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情况

  为保障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公
司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
1 票弃权(董事何忠道对该议案投弃权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调整第三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经公司控股股东苏州瀚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名,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认为杭春华先生符合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同意选举杭春华先生(简历附后)担任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并同意杭春华先生当选公司非独立董事职务后担任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任期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调整后的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如下:

专门委员会名称                专门委员会委员                主任委员(召集人)

  提名委员会    李言(独立董事)、王必成(独立董事)、杭春华  李言(独立董事)

    特此公告。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16 日

  附件:

                                  简历

    杭春华,男,1986 年 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机械设计
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本科学历。2009 年 1 月至 2012 年 6 月,在苏州瀚川机电
有限公司担任机械工程师;2012 年 7 月至 2017 年 12 月,在苏州瀚瑞斯机电有
限公司历任主管、总经理;2018 年 1 月至 2022 年 10 月,历任苏州瀚川智能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传感器设备部总监、汽车 BU 副总经理;2022 年 11 月至今,任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汽车设备事业部总经理;2023 年 12 月至今,任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杭春华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