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21 证券简称:奥福环保 公告编号:2023-031
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以下简称“回购股份”),具体如下:
1.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如后续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 36 个月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若国家对相关政策作出调整,则本回购方案将按调整后的政策实施;
2.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
(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完毕或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3.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4.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7.45 元/股,未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5.回购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经公司发函确认,公司董事王建忠先生自回购方案披露之日起未来 3 个月暂时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公司其他董监高、回购提议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暂时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相关人员未来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2.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未使用部分股份存在注销的风险;
4.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将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2023 年 11 月 23 日,公司董事长潘吉庆先生向公司董事会提议以公
司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长提议公司回购股份的公告》(2023-030)。
(二)2023 年 11 月 30 日,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表决结果: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
(三)根据《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即可实施,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以及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更紧密、有效的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
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的盈利能力的情况下,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回购股份,回购股份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二)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四)回购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公司将根据董事会决议,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2.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提前届满:
(1)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时,则本次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低限额时,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0 个交易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期限内,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不得回购期间的相关规定有变化的,则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相应调整不得回购的期间。
4.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对回购方案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五)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占公司总
序 拟回购数量 拟回购资金总额
回购用途 股本的比 回购实施期限
号 (万股) (万元)
例(%)
用于员工持股 自董事会审议通
1 计划或股权激 36.43-72.85 0.47-0.71 1,000-2,000 过回购股份方案
励 之日起 12 个月内
注:以上数据测算仅供参考。按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 2,000 万元测算的回购股份数量结果为向下取整,按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 1,000 万元测算的回购股份数量结果为向上取整。
本次回购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六)本次回购的价格
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27.45 元/股,该回购股份价格未高于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股份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限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七)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 1,000 万元和上限人民币 2,000 万元,回
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7.45 元/股进行测算,假设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全部予以锁定,则本次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权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回购前 按回购金额下限回购后 按回购金额上限回购后
股 份 类 股 份 数 量 占 总 股 股 份 数 量 占总股本 股 份 数 量 占总股本
别 (股) 本比例 (股) 比例 (股) 比例
有 限 售
条 件 流 364,298 0.47% 728,597 0.94%
通股
无 限 售
条 件 流 77,283,584 100% 76,919,286 99.53% 76,554,987 99.06%
通股
总股本 77,283,584 100% 77,283,584 100% 77,283,584 100%
注: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后期实施情况为准。若公司未能在本次回购完成之后 36 个月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对应未转让(未全部转让)的剩余回购股份将全部予以注销。
(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1.根据回购方案,回购资金将在回购期限内择机支付,具有一定弹性。
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为 154,024.91 万元,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93,936.25 万元。按照本次回购资金上限 2,000 万元测算,分别占以上指标的 1.30%、2.13%。根据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认为以人民币 2,000 万元为上限金额回购公司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
2.本次实施回购股份对公司偿债能力等财务指标影响较小,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公司资产负债率为 38.29%,流动负债合计 42,275.14 万
元,非流动负债合计 16,698.90 万元,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对公司偿债能力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
激励,通过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将有利于促进公司盈利能力等经营业绩的进一步提升,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回购股份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3.本次股份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十)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