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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020 科创 方邦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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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020: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告日期:2022-07-12

688020: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PDF查看PDF原文

公司简称:方邦股份                        证券代码:688020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2 年 7 月


                  目 录


一、释义...... 3
二、声明...... 4
三、基本假设...... 5
四、本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6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8
(一)权益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8
(二)本次股权期权的授予情况......9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12
(一)备查文件......12
(二)咨询方式......12
一、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方邦股份、本公司、  指  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含子公司)
公司、上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期权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
                        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核心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股票期权的价格

有效期              指  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
                        或注销之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
行权                指  行为,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
                        价格和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
                        露》

《公司章程》        指  《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报告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方邦股份提供,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对方邦股份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方邦股份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本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一)2022 年 5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2 年 5 月 28 日至 2022 年 6 月 6 日,公司将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
通过公司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年 6月 8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2 年 6 月 13 日,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披露了《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2 年 7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
合相关规定。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方邦股份本次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权益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1、方邦股份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 68 位拟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方邦股份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本次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二)本次股权期权的授予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2 年 7 月 11日。

  2、首次授予数量:192 万份。

  3、首次授予人数:68 人。

  4、行权价格:34 元/份。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或/和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股普通股(最终回购实施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

  6、有效期、等待期与行权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分两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自股票期权相应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36 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可在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满 12个月、36 个月后分两期行权。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安排具体如下: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可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相应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    50%

                  应授予之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二个行权期  自相应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    50%

                  应授予之日起 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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