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20 证券简称:方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1
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股票期权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或/和公司从二
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最终回购实施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
《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 240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
股本总额 8,000 万股的 3%。其中,首次授予 192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40%,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0%;预留 48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60%,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20%。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及长期激励机制的简要情况
(一)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及长期激励机制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正在执行,具体情况如下:
1、2020 年 6 月 2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
2、2020 年 7 月 21 日,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
3、2020 年 8 月 14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和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20 年 8 月 14 日为授予
日,向 38 名激励对象授予 99.9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0 元/股。
4、2021 年 7 月 2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决定作废因离职而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资格及因公司业绩未达标共计 26.325 万股限制性股票。
综上所述,公司尚有 73.575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有效期内。本激励计划与正在实施的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互独立,不存在相关联系。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
(二)标的股票来源
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或/和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最终回购实施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
三、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 240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
司股本总额 8,000 万股的 3%。其中,首次授予 192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40%,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0%;预留 48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60%,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20%。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正在执行,尚有 73.575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有效期内。截至目前,前述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本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权益合计 313.575 万份,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的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外籍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71 人,约占公司 2021 年底员工
总数 494 人的 14.37%。具体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2、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以上激励对象包括实际控制人苏陟先生和李冬梅女士(苏陟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李冬梅女士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均属于公司重要管理者,在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管理、业务拓展等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同时,两位公司实际控制人参与本激励计划有助于提升激励对象的参与积极性,并能更好地促进公司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提升公司整体业绩、促进公司长远发展。因此,本激励计划将苏陟先生和李冬梅女士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时与公司(含子公司)存在聘用关系、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
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并依据公司后续实际发展情况而定。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授予股票 占授予股票 占本激励计划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期权的数量 期权总数的 公告日公司股
(万份) 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1 苏陟 中国 董事长、总经理、 10 4.17% 0.13%
核心技术人员
2 李冬梅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 10 4.17% 0.13%
3 高强 中国 董事、首席技术官 8 3.33% 0.10%
4 胡根生 中国 财务负责人 8 3.33% 0.10%
5 王作凯 中国 董事会秘书 8 3.33% 0.10%
二、其他激励对象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66人) 148 61.67% 1.85%
三、预留部分 48 20.00% 0.60%
合计 240 100.00% 3.0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
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外籍人员。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该激励对象不得被授予股票期权,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五、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完成首次授予日的确定、授予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分两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自股票期权相应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36 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四)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