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20 证券简称:方邦股份 公告编号: 2021-035
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方邦股份”)第二届董
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 2021 年 7 月 29 日(星期四)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公司拟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并相应修订《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相关内容。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简述
1、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召开了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按照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钟敏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
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披露的《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2)。
3、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3 日至 2020 年 7 月 12 日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
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0-018)。
4、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1 日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与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并于 2020 年 7 月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20)。
5、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4 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次会议、第二
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
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本次调整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的情况说明
(一)调整原因
公司于 2020 年推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电磁屏
蔽膜,新项目正处于建设阶段(包括珠海超薄铜箔项目和广州募投项目,前者主要新产品为锂电铜箔、带载体可剥离超薄铜箔、低轮廓软板铜箔等;后者主要新产品为挠性覆铜板)。因此,在设定考核指标时,公司综合考虑了电磁屏蔽膜业务发展情况,同时重点考虑了新项目新产品对考核指标的贡献值。
2020 年爆发的全国新冠疫情和 2021 年 5 月广东再次爆发的新冠疫情对公
司新项目建设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叠加施工地质条件复杂、雨水台风恶劣天气频繁等方面因素制约,公司新项目进度落后于预期,进而延缓了新产品投产并最终影响销售收入的进度。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新项目尚未形成规模销售收入,最终导致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客观环境、科学性以及可行性发生了重大变化。
基于以上,公司拟根据新项目实际建设进度和新产品实际投产进度,适度调整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
(二)调整内容
《激励计划》“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之“二、限制性股票
的归属条件”之“(四)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调整前后具体内容如下:
调整前:
本激励计划在 2020 年-2023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
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及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A 业绩考 核目标 B
公司归 属系数 100% 公司归 属系数 80%
第一个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归属期 1、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 1、以 2019 年营业 收入为基数,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5%;
2、以 2019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 2、以 2019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净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5%。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5%。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二个 1、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1、以 2019 年营业 收入为基数,2021
归属期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6%;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2%;
2、以 2019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 2、以 2019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净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6%。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2%。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三个归 1、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1、以 2019 年营业 收入为基数,2022
属期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9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2%;
2、以 2019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 2、以 2019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95%。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2%。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四个归 1、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1、以 2019 年营业 收入为基数,2023
属期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4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74%;
2、以 2019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 2、以 2019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44%。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74%。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调整后:
本激励计划在 2020 年-2023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
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及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业绩考 核目标 A 业绩考核目标 B
公司归属系数 100% 公司归属系数 8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 1、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 1、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 基数,2020
归属期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5%;
2、以 2019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 2、以 2019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净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5%。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5%。
公司需满足下列三个条件之一: 公司需满足下列三个条件之一:
1、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1、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 基数,2021
第二个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6%;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2%;
归属期 2、以 2019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 2、以 2019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净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6%;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2%;
3、 2021 年各类铜箔产品销 量合计不 3、2021 年各类铜箔产品销量合计不低
低于 500 吨。 于 350 吨。
公司需满足下列三个条件之一: 公司需满足下列三个条件之一:
第三个归 1、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1、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 基数,2022
属期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9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2%;
2、以 2019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 2、以 2019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