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的核查意见
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四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4、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以2020年8月14日为授予日,向38名激励对象授予99.9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0.00元/股。
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0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