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
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止授予日)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除 3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向其授予限制性股票外,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2020 年限制性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6 月 12 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 65.25 元/股向符合
条件的 114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40.84 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