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17 证券简称:绿的谐波 公告编号:2023-045
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 年 10 月 23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尧峰西路 68 号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20
普通股股东人数 20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80,191,073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80,191,073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
47.5425
例(%)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47.5425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左昱昱先生主持,采用现场投票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8 人,出席 8 人;
2、 公司在任监事 4 人,出席 4 人;
3、 董事会秘书归来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管也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普通股 80,191,073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决议有效期延长的
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普通股 80,191,073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有效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普通股 80,191,073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4、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普通股 80,191,073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5、 议案名称: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普通股 80,011,407 99.7759 179,666 0.2241 0 0.0000
6、 议案名称:关于补选公司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普通股 79,637,304 99.3094 0 0.0000 553,769 0.6906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 关于修改《公司 11,42 100.000 0 0.0000 0 0.0000
章程》的议案 5,800 0
2 关于公司 2022 11,42 100.000 0 0.0000 0 0.0000
年度向特定对 5,800 0
象发行 A 股股
票决议有效期
延长的议案
3 关于提请股东 11,42 100.000 0 0.0000 0 0.0000
大会延长授权 5,800 0
董事会及其授
权人士全权办
理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相关事项
有效期的议案
4 关于公司使用 11,42 100.000 0 0.0000 0 0.0000
部分超额募集 5,800 0
资金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的议
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 1-4 对中小投资者分别进行了单独计票,其中 5%以下股东不包括持股
5%以上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和持股 5%以下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顾培君、仲跻鹏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