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15 证券简称:交控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7
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北京基石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石基金”)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 3,999,661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2.13%,上述股份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已于 2022 年 7 月 22 日上市流通。基石基金的一致行动人北
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投公司”)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
31,978,822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17.02%,其中 5,314,905 股来源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有的股份,已于 2022 年 3 月 10 日上市流通,
26,663,917 股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已于 2022 年 7 月 22 日
上市流通。基石基金和京投公司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35,978,48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15%。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因自身经营需要,股东基石基金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 999,915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532%。本次减持计划拟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进行(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期间不得减持),上述减持价格按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发行上市的股票发行价。若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发生派发红利、转增股本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的,将根据股本变动对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北京基石创业投资基 5%以下股东 3,999,661 2.13% IPO 前取得:
金(有限合伙) 3,999,661 股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一致行动关系形成原因
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 31,978,822 17.02% 北京基石创业投资基金(有
公司 限合伙)被北京市基础设施
第一组 北京基石创业投资基金(有 3,999,661 2.13% 投资有限公司合并报表
限合伙)
合计 35,978,483 19.15% —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过去 12 个月内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 减持数量 减持比例 减持期间 减持价格区间 前期减持计划
(股) (元/股) 披露日期
北京基石创业投资 1,333,122 0.71% 2022/10/24~ 20-25.89 2022/8/31
基金(有限合伙) 2022/12/23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股东名称 计划减持 计划减 减持方式 竞价交易减 减持合理 拟减持股 拟减持
数量(股) 持比例 持期间 价格区间 份来源 原因
竞价交易减持,
北京基石 不超过:999,915
创业投资 不超过: 不超过: 股 2023/9/1~ 按市场价 IPO 前取 自身经营
基金(有限 999,915 股 0.532% 大宗交易减持, 2024/2/29 格 得 需要
合伙) 不超过:999,915
股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
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本单位作为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股东,特承诺
如下:
1.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后,可豁免前款承诺。
2.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的发行价格的,则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如发行人上市后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3.本单位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其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其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将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具体持股及减持计划如下:
A 本单位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本单位认为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是发行人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因此,本单位将会在较长一定时期较稳定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B 本单位在股份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的合计总数不超过前述股东上一年末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若减持当年发行人出现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则上一年度末总股本计算基数要相应进行调整。可供减持数量不可累积计算,当年度未减持的数量不可累积至下一年。
C 本单位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股票发行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D 本单位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
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E 本单位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单位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减持后持股比例低于 5%,在减持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持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并依照该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F 本单位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时,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进行公告,减持价格(如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G 本单位将严格遵守并执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科创板相关规则关于减持计划内容披露、进展披露及结果披露的相关规定。本单位依照《减持细则》披露减持计划的,还应当在减持计划中披露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本单位认为应当说明的事项,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H 本单位股权被质押的,本单位应当在该事实发生 2 日内通知发行人,并予
以公告。
I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单位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a 发行人或者本单位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b 本单位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c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J 发行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单位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a 发行人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b 发行人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c 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K 本单位保证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及《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就股份转让、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规定。如本单位未遵守上述承诺,对发行人造成任何损失的,本单位同意承担全部责任。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实施,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请各位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股份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