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12 证券简称:中微公司 公告编号:2023-050
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2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3 年 3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3 年 3 月 31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7),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陈世敏先生作为征集人就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三)2023 年 4 月 4 日至 2023 年 4 月 13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
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 年 4 月 14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四)2023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五)2023 年 4 月 21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六)2023 年 6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与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中确定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29 名因从公司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于 2023年 6 月 12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名单及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1390 人调整为 1361 人,前述29 名激励对象对应的拟授予限制性股票份额,将根据入职年限、职位重要性、工作绩效等因素,调整分配至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其他激励对象,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保持不变。
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一致。根据公司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由 1390人调整为 1361 人,前述 29 名激励对象对应的拟授予限制性股票份额,将根据入职年龄、职位重要性、工作绩效等因素,调整分配至《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其他激励对象,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保持不变。
我们同意公司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由 1390 人调整为 1361 人,前述 29 名激励对象对应的拟授予限制性股票份额,将根据司龄、职位重要性、工作绩效等因素,调整分配至《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其他激励对象,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保持不变。
监事会同意公司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七、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微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与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况,授予条件已成就。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关于授予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