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12 证券简称:中微公司 公告编号:2021-036
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45 号)同意,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微公司”或“公司”)2020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80,229,335 股,发行价格为 102.29 元/股,本次发行的募
集资金总额为 8,206,658,677.15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 88,496,236.01 元,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118,162,441.14 元。2021 年 6 月 22 日,普华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1)第 0638 号)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要求,公司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江科技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开设账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本公司及保荐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与开户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资金监管三方协议”)。本协议对公司、海通证券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开户银行及海通证券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分别
为 31050161373600006133 、 97160078801900002862 、 121910890310707 、
8110201013601303837。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中微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中微临港总部和研发中心项目、科技储备资金的存储和使用,甲方承诺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志君、孙剑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注销户之日起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由甲方预留一份备用、丙方预留两份备用。
特此公告。
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