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12 证券简称:中微公司 公告编号:2020-032
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股票增值权
股份来源:股票增值权不涉及到实际股份,以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A 股普通股股票为虚拟标的股票。
股票增值权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拟向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54.68 万份股票增值权,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3,486.2237 万股的 0.102%。
一、本激励计划目的
为配合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提高公司整体中长期激励计划的有效性,保障公司核心经营管理团队的稳定并促进公司长远发展,特制定本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四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披露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
计划。
二、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股票增值权,由于股票增值权计划不涉及到实际股票,以中微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作为虚拟股票标的。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54.68 万份股票增值权,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53,486.2237 万股的 0.102%。
四、激励对象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范围
本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计 6 人。所有激励对象均须在公司授予股票增值权时以及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具有聘用或劳动关系。
(二)激励对象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增值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国籍 职务 获授股票增值 占授予股票增 占激励计划公告
权数量(万份) 值权总数比例 日股本总额比例
GERALD
ZHEYAO YIN 美国 董事、总经理 15.08 27.579% 0.028%
(尹志尧)
ZHIYOU DU 美国 董事、副总经理 10.99 20.099% 0.021%
(杜志游)
HSIN-PING 中国
CHU(朱新 台湾 副总经理 8.88 16.240% 0.017%
萍)
TUQIANG NI 美国 副总经理 7.00 12.802% 0.013%
(倪图强)
WEIWEN 中国 副总经理、财务
CHEN(陈伟 香港 负责人 7.00 12.802% 0.013%
文)
刘晓宇 中国 董事会秘书 5.73 10.479% 0.011%
合计 54.68 100.000% 0.102%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为股票增值权授予完成之日起至所有股票增值权行权或作废处理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相关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计划。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不得授出股票增值权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三)等待期
指股票增值权授予完成授予之日至股票增值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期限,本计划等待期为 12 个月。
(四)行权安排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增值权自本期激励计划授予完成之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48个月内分四期行权。本次授予增值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授予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
第一个行权期 25%
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
第二个行权期 25%
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
第三个行权期 25%
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
第四个行权期 25%
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计划有效期结束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增值权不得行权,未行权的该部分增值权由公司作废处理。
(五)可行权日
在本计划通过后,授予的股票增值权自授予完成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六、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
本次授予的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为 150 元/股,此价格与《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同一价格。
(二)股票增值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为保证本计划以及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允性与公平性,本计划的定价方式与《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中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保持一致。
行权价格依据本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 214.04 元的 70.09%
确定,为每股 150 元。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 218.73 元,本次授予价格
占前 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68.58%;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 178.37 元,本次授予价格
占前 6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84.10%。
3.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 163.04 元,本次授予价
格占前 1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92.00%。在本计划下授予的股票增值权有效期内发生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行权价格将根据本计划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七、股票增值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一)股票增值权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股票增值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增值权的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增值权需同时满足以下行权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行权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