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11 证券简称:新光光电 公告编号:2022-018
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22年1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2022〕2号公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22修订)》。为了更好地促进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同时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精神,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22修订)》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请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指定公司相关人员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代表公司办理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
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和
1 工作机构,党组织在公司中发挥政治核心作 第 七 条 公 司 为 永 久 存 续 的 股 份 有
用,保障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公司贯彻 限 公 司 。
执行;公司应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推动党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党
组织围绕生产经营开展活动、发挥作用。
新增 第 十 二 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2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
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因新增条款导致《公司章程》全文中引用条款
3 所涉及条款编号变化的内容将同步变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4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
批准的其他方式。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5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列方式之一进行: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6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首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7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 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 1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 1
年后,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 年后,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
同一控制人控制的,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同一控制人控制的,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申请并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义 申请并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义
务。 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股份。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首 12个月内和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
发前股份,且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 首发前股份,且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
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 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
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 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
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
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8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