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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010: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1-10-26

688010: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PDF查看PDF原文

          关于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 152 号中山大厦 A 座 25 层邮政编码:350003

电话:(86 591)8806 5558 传真:(86 591)8806 8008 网址:http://www.zenithlawyer.com

              关于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21]第 181 号
致: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林涵、蒋慧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22 号,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 年修订)》(上证发〔2015〕12 号,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会议决议、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
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等资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4.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互联网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5.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6.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的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0月8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
会议的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10 月 9 日分别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
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于 2021 年 10 月 25 日下午在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江滨东大道 158 号公司会议室
召开,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何文波先生主持,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
9:30-11:30 和 13:00-15:00;(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9 人,代
表股份 97,531,71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53,581,943 股)的比例为 63.5047%。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8 人,代表股份 97,531,21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63.5043%;(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人,代表股份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0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本次会议以累积投票表决方式选举何文波先生、何文秋先生、何凯伦先生、唐秀娥女士、倪政雄先生、侯艳萍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分别为:


    1.何文波先生,获得表决权97,531,2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95%;

    2.何文秋先生,获得表决权97,531,2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95%;

    3.何凯伦先生,获得表决权97,531,2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95%;

    4.唐秀娥女士,获得表决权97,531,2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95%;

    5.倪政雄先生,获得表决权97,531,2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95%;

    6.侯艳萍女士,获得表决权97,531,2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95%。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本次会议以累积投票表决方式选举胡继荣先生、任德坤先生、冯玲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分别为:

    1.胡继荣先生,获得表决权97,531,2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95%;

    2.任德坤先生,获得表决权97,531,2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95%;

  3.冯玲女士,获得表决权97,531,2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95%。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本次会议以累积投票表决方式选举李寅彦女士、马科银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表决结果分别为:

    1.李寅彦女士,获得表决权97,531,2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995%;

    2.马科银先生,获得表决权97,531,2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95%。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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