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就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审阅董事候选人何文波先生、何文秋先生、何凯伦先生、唐秀娥女士、倪政雄先生、侯艳萍女士个人履历,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且提名、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何文波先生、何文秋先生、何凯伦先生、唐秀娥女士、倪政雄先生、侯艳萍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审阅独立董事候选人胡继荣先生、任德坤先生、冯玲女士个人履历,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且提名、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胡继荣先生、任德坤先生、冯玲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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