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4、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特此公告。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