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07 证券简称:光峰科技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四月
声 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05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5275.69 万股的 2.32%;其中首次授予 840.00 万股,占本
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45275.69 万股的 1.86%;预留 210.00 万股,占本
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45275.69 万股的 0.46%。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20.00%。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四、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5.50 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 100 人,占公司员工总人数(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员工总人数为 1565 人)的 6.39%,包括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预留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确定,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激励对象在同时达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所在经营单位层面业绩考核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的前提下,可按本计划约定的比例进行归属。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股权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将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十一、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在 2022 年 12月 31 日前授出。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 录
特别提示 ...... 3
第一章 释义 ...... 7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9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11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12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 ...... 14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 16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8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 18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3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25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27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30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32
第十四章 附则 ...... 35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光峰科技、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 指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
益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
激励对象 指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
的其他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 指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归属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
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
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归属日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
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
信息披露》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
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落实公司“核心技术+核心器件+应用场景”发展战略、实现经营业绩实现稳步增,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充分提升公司核心团队成员的积极性和团队战斗力,为公司未来 3-5 年的发展提供强劲动能,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披露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及长期激励机制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本公司同时正在实施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 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 2021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一)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简要情况
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14 日以 17.5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69 名激励对象授予
44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因公司实施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授予价格由 17.50 元/股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