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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百科技: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28

容百科技: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88005    证券简称:容百科技  公告编号:2023-078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246 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1,681,102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
币 42.11 元,截至 2023 年 9 月 14 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
下简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334,091,205.22 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9,186,922.96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324,904,282.26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3 年 9 月 15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
(天健验〔2023〕503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新增设立如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序号      银行名称              开户名称                  账号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357176672698

              司余姚分行      司定向增发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33150199523600001952
            限公司余姚支行    司定向增发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截至 2023 年 9 月 27 日,公司及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华
泰联合”)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开户银行与华泰联合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华泰联合简称为“丙方”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定向增发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 号)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在乙方营业时间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按月度向丙方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玖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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