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05 证券简称:容百科技 公告编号:2023-067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和 2021 年股票激励计划部分第一类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注销原因:
1. 因《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首批及预留授予的部分激励对象
出现离职、违纪或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达到当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情形,公
司需回购注销已经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317,239股。
2. 因《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首批授予的部分激励对象出现离
职、违纪或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达到当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情形,公司需回
购注销已经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98,746股。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 注销股份数量 注销日期
415,985 股 415,985 股 2023 年 9 月 4 日
一、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1、2023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及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及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其中,同意对68名《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16,596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23.71元/股;同意对8名《2021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32,03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63.31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及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1)和《关于回购注销及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2)。
2、2023年6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及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及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166名《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300,643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23.41元/股;同意对91名《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66,716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51.35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 见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3 年 3 月 29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及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2)和《关于回购注销及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6)。
3、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和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已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48)和2021年7月23日披露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50)。
4、公司已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就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和2023年6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
023)和《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7)。自2023年3月29日起45天内和2023年6月29日起45天内,公司暂未接到相关债权人提前清偿或提供担保的申报。
二、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2023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及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及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其中,鉴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授予的8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决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合计13,728股;预留授予的60人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达成90分及以上,公司决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合计2,868股。同时,鉴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8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决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并按授予价格和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合计32,030股。
2023年6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及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及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其中,鉴于《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首次授予的 10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决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合计 129,052 股;首次授予的 5 名激励对象因违反公司制度,公司决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合计
81,955 股;首次授予的 138 人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达成 90 分及以上,公司
决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合计 75,142股;预留授予的 12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决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合计 13,856 股;预留授予的 1名激励
对象因违反公司制度,公司决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合计 638 股。同时,鉴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首次授予的 12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决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合计 53,867股;首次授予的 1 名激励对象因违反公司制度,公司决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合计 2,479 股;首次授予的 78 人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达成 90 分及以上,公司决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合计 10,370股。
综上,公司董事会决定对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 415,985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 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共 256 名激励对象,合计拟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415,985 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剩余数量为 1,085,673 股和预留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剩余数量为 85,186 股,《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剩余数量为 202,916 股。
(三) 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账户,并向其申请办理前述 415,985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手续。
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 2023 年 9 月 4 日完成注销,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
及相关人员后续依法办理有关工商变更手续。
三、 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股份性质 变动前 变动数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69,265,160 -415,985 168,849,175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283,738,010 0 283,738,010
合计 453,003,170 -415,985 452,587,185
四、 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
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未收到激励对象就回购注销事宜提出异议的文件。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事宜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的原因及依据、调整后的回购价格和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的依据、原因、价格、资金来源等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 备查文件
1、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归属和回购注销及作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及作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