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的核查意见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二类激励对象归属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本次拟归属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已成就。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 年 3 月 29 日
(本页为《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的核查意见》签署页)
监事:
朱岩 陈瑞唐 沈琤
时间:2023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