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05 证券简称:容百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2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2年4月30日披露了《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1)。公司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担任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具体负责本次发行的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并由华泰联合证券承接原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发生更换,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规定,2022年4月29日,公司、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和募集资金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162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5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26.62元,共计募集资金 119,79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110,100.29万元。上述资金已于2019年7月16日到账,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19〕222号)。
二、《三方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截至2022年4月29日,公司、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已分别与募集资金监管银行签署《三方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初始存放金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备注
额 余额
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33150199523600000551 27,500.00 1.53 活期存款
余姚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余姚 405249688886 82,600.29 10,007.98 活期存款
分行
宁波银行余姚 61020122000658584 26.65 活期存款
中心区支行
合 计 110,100.29 10,036.16
三、《三方协议》 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募集资金监管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和华泰联合证券(以下简称“丙方”、“保荐机构”)达成如下协议: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其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营运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宁波银行余姚中心区支行专户仅用于甲方“2025 动力型锂电材料综合基地(一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韩斐冲、董瑞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