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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00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核查意见

公告日期:202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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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

                    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百科技”、“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容百科技涉及诉讼事项进行了审慎尽职调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容百科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容百科技于近日收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尤米科尔公司(UMICORE)起诉的《民事起诉状》((2021)浙 02 知民初 328 号)等相关材料。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该案件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一:尤米科尔公司(UMICORE)。

  原告二:韩国尤米科尔有限责任公司(UMICORE KOREA Ltd)。

  被告一: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湖北容百锂电材料有限公司。

    2、事实与理由

  原告称其在中国拥有第 ZL201580030857.0 号发明的专利权,认为被告S85E 型产品的技术特征与其发明专利部分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相同,被告未经其许可实施其发明专利/专利申请,产品落入其专利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3、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一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两原告第 ZL201580030857.0

号 发 明 专 利 权 的 产 品 ; 判 令 被 告 二 停 止 制 造 、 销 售 侵 犯 两 原 告 第
ZL201580030857.0 号发明专利权的产品;判令两被告连带向两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 10,650.12 万元;判令两被告连带向两原告支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人民币 14,585.77 万元;判令两被告连带向两原告赔偿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 96,266.25 元;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作为最早开展 811 高镍正极材料研究、批量制造领域的企业之一,经过长期深耕积累了大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并进行了全方位的知识产权布局。依据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有关专利侵权认定的全面覆盖原则,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若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根据上述全面覆盖原则,公司认为,公司检测及外部第三方检测结果表明公司产品不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诉讼案件未影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公司已聘请专业知识产权律师团队应诉,同时采取反制诉讼等措施以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积极应诉,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名誉和股东的利益。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本次诉讼的相关法律文件,并访谈公司相关人员,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认为:

  1、公司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及时对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2、公司已聘请专业知识产权律师团队应诉,同时采取反制诉讼等措施以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保荐机构在此提醒投资者注意,如公司在本次诉讼中败诉,公司将须按照有效判决承担赔偿责任,涉及相关专利权的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也将受到影响,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核查和信息披露义务。(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徐  欣                高若阳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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