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05 证券简称:容百科技 公告编号:2021-045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新增发行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授予股票总数:《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2,022,000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447,383,383股的0.45%。
一、 股权激励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业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 其他股权激励计划的说明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实施中。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2020-040)。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所有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三、 本次激励计划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二)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 2,022,000 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447,383,383 股的 0.45%。
其中,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674,000 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15%,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3.33%。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540,000 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12%,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26.71%;预留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134,000 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03% ,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6.63%。
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348,000 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30%,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66.67%。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080,000 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24%,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53.41%;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268,000 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06%,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13.25%。
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三)本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63.60 元/股,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14.35 元/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或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135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五)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54 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54 个月。
(六)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九)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四、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计 135 人,具体包括: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
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一)股票来源
公司将通过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作为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二)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序 获授的第一类 占授予第一类 占本激励计划
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限制性股票数 限制性股票总 公告时股本总
量(股) 数的比例 额的比例
一、高级管理人员
1 葛欣 中国 董事会秘书 20,967 3.11% 0.0047%
小计 20,967 3.11% 0.0047%
二、其他激励对象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134 人) 519,033 77.01% 0.12%
首次授予部分合计 540,000 80.12% 0.12%
预留授予部分合计 134,000 19.88% 0.03%
合计 674,000 100.00% 0.15%
注:①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②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
③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
励对象相关信息。
④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三)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有效期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54 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